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浙劳险〔1992〕150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
| 法规名称 |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浙劳险〔1992〕150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 |
|---|---|
| 索引号 | 00248503X/1992-06229 |
| 发布机构 | 省人力社保厅 |
| 统一编号 | ZJSP13—1992—0014 |
| 法规文号 | 浙劳险〔1992〕197号 |
| 主题分类 | 社会保障 |
| 有效性 | 有效 |
| 体裁分类 | |
| 发布日期 | 2014-02-17 12:18 |
| 法规正文 |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对浙劳险[1992]150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[1992]197号 各市、地、县劳动局(劳动人事局),省级各单位: 经研究,现对省劳动厅、财政厅浙劳险[1992]150号、(1992)财工269号《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通知》提出如下补充意见,请认真执行。 一、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按离休人员标准增发退休金的“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”,系指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[1983]3号文规定条件的老工人。 二、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,凡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,可将浙劳险[1992]150号文增发的离退休金,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。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|